收入结构
[资料来源] 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发展研究中心

  “十五”以来,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我区城乡居民收入较快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5%,比“九五”时期快5.3个百分点(见图19);在全国的位次由2000年的第23位上升到第14位,比列第13位的云南少129元,比列第15位的辽宁多29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5.1%,比“九五”时期快0.9个百分点(见图20);在全国的位次由2000年的第16位下降到第17位,比列第16位的海南少15元,比列第18位的山西多98元。

图19 “九五”和“十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变化情况

图20 “九五”和“十五”以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速变化情况

  工薪收入在城镇居民收入中的比重上升。2005年,城镇居民工薪收入达到6669.5元,占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69.7%,比2000年提高7.6个百分点。转移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合计2734.4元,仅占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8.6%,比2000年下降8.5个百分点(见图21)。从收入来源变化趋势看,工薪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转移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与全国变化趋势相反(见表21)。

图21 2000年和2005年城镇居民收入来源结构

表21 内蒙古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来源结构的比较

(单位:元,%)

名称

内蒙古

全国

2000年

2005年

2000年

2005年

绝对数

比重

绝对数

比重

绝对数

比重

绝对数

比重

工薪收入

3183

62.1

6669.5

69.7

4480.5

71.2

7797.5

68.9

转移性收入

1110.1

21.4

1876.8

19.6

1440.8

22.9

2650.7

23.4

经营性收入

798.9

15.4

857.6

9.0

246.24

3.9

679.62

6.0

财产性收入

58.8

1.1

161.3

1.7

128.38

2.0

192.91

1.7

合计

5150.8

100.0

9565.2

100.0

6295.9

100.0

11320.7

100.0

  转移性收入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造成占退休人员多数的企业退休人员工资增长较慢。一是企业应提的养老保险金未足额计提,资金筹集困难,欠费严重。二是养老保险覆盖面仍然较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参保率低。三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滞后,保险方式单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保险等发展缓慢。

  经营性收入比重下降主要是由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从私营经济看,“十五”期间私营经济较快发展,但同发达省份相比,总量仍然较小。2005年私营企业数量仅列全国第25位和西部地区第7位,实现增加值仅为广东的17%,江苏的21%,浙江的20%和山东的15%。从个体经济看,“十五”期间个体工商户数、就业人员和注册资本年均分别下降13.5%、16.6%和3%。其原因,一是由于大规模城市建设,部分经营场所被拆除,相关从业人员暂时歇业。二是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过资本积累,规模逐渐扩大而转向私营企业发展。三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监管力度,对一些违纪违法的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取缔无照经营。四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成本提高,加之大中城市社区服务不断完善,一些个体工商户失去竞争优势后歇业或关闭。

  不同行业收入差距较大。分行业看,2005年收入最高的电力燃气及水供应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是收入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3.57倍。一些传统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如电力燃气及水供应业、金融业的职工工资水平长期位居前列;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等新兴的、知识密集型行业逐步成为高收入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而相对属于传统行业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和贸易餐饮业等行业职工工资水平均处较低行列;而技术要求低且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居民服务业和农林牧渔业等行业则处于最低收入水平(见表22)。

表22 2005年不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单位:元/年, %)

位次

行业

职工平均工资

相当于全区

平均工资的比重

全区

15985

100.0

1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0661

191.8

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4579

153.8

3

金融业

20812

130.2

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359

121.1

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124

119.6

6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9109

119.5

7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8440

115.4

8

教育

18049

112.9

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7633

110.3

1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763

104.9

11

采矿业

16184

101.2

12

制造业

14497

90.7

13

住宿和餐饮业

14215

88.9

14

房地产业

13397

83.8

1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062

81.7

16

批发和零售业

11596

72.5

17

建筑业

11574

72.4

18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10239

64.1

19

农、林、牧、渔业

8588

81.7

  不同收入群体收入差距扩大。以城镇居民为例,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差由2000年的4.6倍扩大到2005年的6.4倍。最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平均水平的比例由2000年的38.6%下降至33%,最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相当于平均水平的1.18倍扩大到1.44倍(见表23)。

表23 不同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

(单位:元,%)

名称

2000年

2005年

绝对数

相当于平均

水平的比例

绝对数

相当于平均水平的比例

平均水平

5129.5

100

9136.8

100

最低收入户

1978.2

38.6

3013.0

33.0

最高收入户

11156.7

217.5

22281.9

243.9

  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牧民收入中的比重下降。2005年,农牧民家庭经营性收入为2222.3元,占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74.4%,比2000年下降8.6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见图22、表24)。

图22 2000年和2005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来源结构

表24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来源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元,%)

名称

2000年

2005年

绝对数

比重

绝对数

比重

家庭经营性收入

1690.8

83.0

2222.3

74.4

工资性收入

287.6

14.1

504.5

16.9

财产性收入

24.5

1.2

73.1

2.4

转移性收入

合计

35.3

2038.2

1.7

100.0

188.1

2988.9

6.3

100.0

  上述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农牧民家庭经营性收入主要依托传统的农牧业。2005年农牧民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高达95.4%,比2000年提高2.6个百分点。二是工资性收入比重有限,尽管“十五”期间占农牧民收入的比重上升了2.8个百分点,但2005年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9.2个百分点。三是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有较快增长,但不足以对现有收入构成产生大的影响。2004年以来,我区大范围落实“一免三补”政策,加大支农力度,转移性收入有较快增长,但2005年占农牧民收入的比重仅为6.3%。受农牧民资产存量有限、投资意识差等因素影响,财产性收入比重仍比较低(见表25)。

表25 农牧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变化情况

(单位:元,%)

年份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绝对数

比重

绝对数

比重

绝对数

比重

2000年

1568.6

92.8

19.1

1.1

103.1

6.1

2005年

2123.0

95.4

21.4

1.0

78.9

3.6